
北京租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汽車駕駛員、車輛、信息化服務平臺經營者等從事預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作了明確規范,其中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只能通過預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等。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將交付本次會議上表決。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小清指出,市人大先后召開四場征求意見座談會,分別聽取市交委、有關行業協會、網絡打車平臺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出租汽車企業和出租汽車司機對推進預出租汽車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其后又進行了立法調研,并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后。法制委員會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此前一審稿中關于租車運營服務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預出租車服務是一種新型的出租汽車服務方式,其在車型、服務模式、許可條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與傳統“巡游”出租車服務存在較大區別。目前。省交通廳已同意在北京市開展預出租汽車服務的試點工作,明確預出租汽車的概念和從事預出租車經營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同時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
記者發現,二審稿中對預出租汽車經營者、汽車駕駛員、車輛、信息化服務平臺經營者等從事預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作了規定,并對預出租汽車進行了界定,同時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當中明確,“預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申請,按照定的時間、地點提供客運服務,并以行駛里程、時間或者定計費的核定載客量為七人(含駕駛員)以下小型客車?!?/span>
當中規定,從事預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車輛駕駛員符合規定的條件;車輛符合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運營證書”。還明確規定:租車“只能通過預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預出租汽車信息化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行業信息化接入技術標準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務平臺,并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互聯互通。預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將預出租汽車的有關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務平臺”。